校园公共场所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
一、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,对校区公共场所依法进行安全管理。各部门、校属产业和各经营点业主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保卫处,共同搞好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。
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,定期检查安全,及时通报情况,指导、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安全制度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有效地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。
二、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、娱乐、体育、展览等活动,主办部门除应依照《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》提出申请,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外,一般应在举办活动的3天前向保卫处通知,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勘察现场,制定安全措施预案,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维护秩序的必需人员。
三、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,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,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音量,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、工作和休息。
四、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责任人,对本场所的安全负主要责任,要做好下列安全工作:
1. 宣传安全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;
2. 建立安全保卫组织或配备专(兼)职安全人员;
3. 建立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定期检查,消除隐患,及时整改;
4. 加强防火、防盗工作,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;
5. 及时向保卫处通报安全情况,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安全,刑事案件及灾害性事故。
保卫处
地址: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金海三道433号 0577-86559456
版权所有 ©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保卫部 浙ICP备05029821号

保卫处公众号

学院公众号